房屋租賃契約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房屋座落: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全部\房間  間\套房  

總坪數   :              

 

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 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2) 押租金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稅費

1)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     \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2)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給付給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       個月之租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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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戶籍地址                                  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碼: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注意事項》

1.本注意事項僅促請訂約雙方注意,並非本約之一部分,無約束雙方之效力

 

2.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請特別注意。

 

3. 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分,如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立契約書人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4. 應注意房東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房東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應注意其租賃期間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

 

5. 本約第十三條第一款之數額,應以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金額為適宜。

  

6. 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另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押租金以不得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為宜,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7. 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家具,以列清單註明為宜。

 

8. 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房客應要求房東開付收據交房客或於房客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為宜。同時房東返還押租金於房客時,亦應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於房東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為宜。  


 

《房租收付明細》

租期自                  日至               

押租金金額

收付款日期

收款人簽收

 

 

 

所屬月

租金金額

收付款日期

收款人簽收

 

 

 

 

 

 

 

 

 

 

 

 

 

 

 

 

 

 

 

 

 

 

 

 

 

 

 

 

 

 

 

 

 

 

 

 

 

 

 

 

 

 

 

 

 

 

 

 

 

 【附註】  本契約書範本係由「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本於保障出租人(房東)及承租人(房客)雙方之合理權益及促進雙方關係和諧之理念下,基於公平及適度保護經濟上弱者之原則所擬訂。敬請社會大眾多加採用。如有印刷事業或機構有意翻印採用本範本,本基金會謹此表示抛棄著作權以供自由翻印。本範本如有未盡事宜,謹請賜教。

 

這半個月多月來,電視新聞、節目吵得沸沸洋洋的惡房東種種的行徑,讓許多人瞠目結舌,我

自已當大房東,已經當房東有數年的時間了,處理過房客一些疑難雜症,也已經累積些許的

戰經驗,我只能說:一樣米養百樣人,什麼樣個性的人都有,舉例來說:貪小便宜的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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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位房客是一對新婚的夫妻,老婆是外籍新娘,她總是把自已打扮得清秀可人,加上

紀輕輕就找到台灣老公,她的老公算是年輕人,她不是嫁老歐里桑,他還沒搬進來,就開始

跟我要小東西,搬入進住的前夕,他說要我給他一些油漆,說是要整理以前住的地方,我當

覺得,這個人會想把以前房東的住屋油漆撥落恢復原狀,油漆撥落應該是自然現象,房東應

要自已補漆才是,最後我還是給他一小瓶油漆,去五金百貨買一小罐也足夠使用,直到有一

因為有事情約好在租屋處處理,進到屋內我才發現,在美麗的外表下,原來一切都是象,生

活習慣極度髒亂,馬桶裡的尿垢是堆疊上去的,我告訴他時,他還很不在意的語氣,全無視

衛生的重要,還在水桶裡留下浸在水中已經發臭的襪子,我解決的方式是:退他一個月的房租

,提前解約,讓他搬家後,我開始打掃房子,整整打掃了三天才恢復原狀。

 資料來源: http://www.tmm.org.tw/rent/tmm_agree.htm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  電話:(02)2365-8140

地址:台北市(106)羅斯福路三段2692-32

崔媽媽社區生活資訊網 http://www.tmm.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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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房客是一位媽媽帶著兩位已經讀高中的女兒入住,當時只覺得她算是老實人,不知人不

可貌相,其實她還沒和老公離婚,就已經帶著女兒,新交的男朋友,也是以老公相稱,當時簽

約時,我已經很退讓合約日期讓她往後壓了11天,讓她有充份的時間準備搬家,直到有一天,

她突然間來電,說人正在台北火車站,要我馬上拿鑰匙給她,她要提前一個星期入住,我堅持

按照合約生效日期,就是入住日期,要提前入住拿鑰匙,只有重新簽約才可行,最後她才重新

簽約, 等到入住後,她不按合約規定,開始在合室裡養狗,換手機沒通知我,她已更改電話號碼

,半年內壞了四樣的東西,包括地板爆裂花費15000元,我都沒講話,三天就修好,她後來開始

交男友,沒跟老公離婚,因為我有影印她的身份證,電視接收器折斷近二個月,沒告知也不維

修,我傳簡訊從不回訊,我說:如果她不在租約到期日前修好,我會從壓金扣除,她讓自已的

哥哥發簡訊說要:交屋當天來請我喝茶,我把簡訊沖洗成照片,放在身上並且在房屋到期日點

收前,寄了存證信函,我寄了兩個地方,一個是簽約時她留下哥哥住所的地址,另一個是租屋

處,我怕她不搬走,她只收了哥哥住所的地址存證信函,房屋租約到期日,我發現她把房子

的床頭櫃弄得污穢不堪,我要她自已清潔乾淨,滿屋的蟑螂,冰箱裡也有蟑螂,我必須噴消毒

藥水,待在屋內一整天,我隨時都可以看到蟑螂在屋裡優遊漫步,活到這把年紀,這一次看到

最多蟑螂,我拍了蟑螂爬行的影片,不想上傳污染大家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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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她把房子的床頭櫃弄得污穢不堪,我要她清乾淨,她竟然當場報警,我在警

察面前拿出她的哥哥發的恐嚇簡訊:要在租約到期日前,來點交時要請我喝茶,我問警察

 我可以去報案嗎?警察說:可以,他們會受理,我當場表示,我在整理好房子前會去報案

 ,晚上她應該是收到我寄出存證信函,態度馬上180度改善,配合把房子恢復原狀。點收房

屋後,我再仔細整理房子時,在床的旁邊抽屜發現一大堆的保險套,跟老公處於分居的她

,帶了不知名的男人進入屋內,省下上賓館的錢,難怪點收房屋時,她對著身旁的男人,

馬上可以老公!老公!不停的叫,我實在甘拜下風!

 

參考範例表一:房東提供之傢俱清單 (自行影印雙方填寫存留)

 

 

 

傢俱名稱

數量

簽收前堪用狀況

維修責任權責

修繕費用分擔

備註

書桌

壹張

良好完整

£房東£房客

由房客負擔

壞掉要負責賠償

單槽脫水機

壹台

8年之舊品,尚堪用

£房東£房客

無(壞掉就淘汰)

淘汰後,房東不提供新品

 

 

 

 

 

 

 

 

 

 

 

 

 

 

 

 

 

 

 

 

 

 

 

 

 

 

 

 

 

 

 

 

 

 

 

 

 

 

 

 

 

 

 

 

 

 

 

 

 

 

 

 

 

 

 

 

 

 

 

 

 

 

 

 

 

 

 

 

 

 

 

 

 

 

 

 

 

 

 

 

 

 

 

 

 

出租人簽收:

承租人簽收:

   

此後,我在租賃簽約時,當天拿著相機把屋內的設置及傢俱拍照,有損壞或變化。都會在

傢俱清單中詳細備註,並且燒成光碟給房客簽收,保障彼此權益。

 

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             請求書填妥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三、     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四、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巳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3、         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五、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六、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七、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品勻愛嚐鮮,快樂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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